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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禁限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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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經紀人考試剛考完,這次的土法與土稅申論題,考得較複雜,尤其第一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較細之規定,因此,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講解今年經紀人考試土法第一題有關「市地重劃禁止與限制」之內容:

首先,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下列事項:1.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2.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該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其立法目的是為防止重劃地區選定後,土地所有權人復有移轉、分割土地或增建、改建建築物,而阻礙重劃工作之進行,影響重劃成果之分配。

然而,惟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事項非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1. 土地繼承登記。

  2. 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3. 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4. 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5. 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6. 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7. 抵押權讓與登記。

  8. 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其概念是因為上述這些登記不妨礙重劃分配與施工(第2、8款)、屬於法律事實依民法759於登記前即以取得權利(第1、4款)、有利於地籍正確性與登記(第3、5、6、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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