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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實例研習

內文

甲向乙購買一筆林地,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辦理保全將來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試問: (一)若甲為外國人,可否辦理預告登記? (二)乙之土地被徵收,預告登記能否與之對抗? (三)預告登記未塗銷前,乙將其土地出租於丙,是否可行?日後,對甲有何影響?

【解答】

• (一)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準此,外國人對林地無權利能力。若甲為外國人不得辦理林地移轉保全之預告登記。

• (二)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準此,甲之預告登記不能對抗土地徵收。

• (三) 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之一種。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第1項規定:「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準此,限制登記僅限制處分,未限制管理、使用、收益等。故乙將其土地出租(出租屬於管理行為)於丙,仍為法所許。

• (四) 日後,預告登記塗銷後,土地移轉於甲名下,依民法第425條規定,丙之租賃仍存在於甲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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