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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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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來談談土地法第12條浮覆地。

首先,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12)

  1. 私有所有權暫時停止:並非真正絕對消滅,而係指於私有土地成為湖澤及水道的期間,暫時停止其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屬於權利之凍結狀態。

2. 已消滅成為國有,但有回復之可能:視為消滅並非真正絕對消滅,係絕對消滅永無回復之可能,而此所謂視為消滅則日後仍有回復之可能。依土§10II,所有權被視為消滅時,即屬國有,成為國有土地,同時他項權利或租賃關係將無所附麗而隨之歸於消滅,且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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