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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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即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審查。本次修法重點:
• (一) 申報義務人:過去為地政士、經紀業或權利人。修法後改為買賣雙方。
• (二) 申報時機:過去為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修法後改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申報。
• (三) 揭露內容:過去採去識別化,以30戶一單位,只揭露區段。修法後改為門牌或地號完全揭露。
• (四) 預售屋申報:過去代銷結案後30日內申報。修法後改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另,過去建商自售不必申報,修法後不論建商自售或委託代銷均須申報。
• (五) 強化查核提高罰鍰: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並對不實申報者,提高罰鍰。
總之,實價登錄之目的在提供即時、透明、正確的交易資訊,以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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