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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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祝各位連假愉快,也提醒快考試的同學連假有時間要唸書囉!
今天專欄為考地政士的同學,整理信託法有關「信託關係消滅」之概念:
信託關係之消滅,係指以信託財產為中心之持續性信託法律關係,喪失其存續之根據,而向將來消滅。其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 (一)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信§62)。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而不能不告終結。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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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一定存續期間:超過信託存續期間,信託關係即為消滅。如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約定,20年後即移轉該信託不動產予丙,今20年期滿,即屬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其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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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解除條件發生:如甲乙約定受益人丙結婚後,即將該不動產處分予丙,完成權利歸屬,信託關係消滅。
• (二)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根據信託法第62條,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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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已完成:如信託目的為管理處分(出售)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今受託人依該目的完成信託財產之出售,而該信託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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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如信託財產被徵收、信託房屋被燒毀,或受益人拋棄受益權等。
• (三) 自益信託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終止信託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63)。
• (四) 他益信託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共同終止信託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信§64)。
• (五) 信託行為明訂信託關係因受託人死亡或公司解散而消滅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8I)。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信§8II)。因此,信託行為如另有訂定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抑或法人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時消滅,即所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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