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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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影響公告地價,而非公告土地現值。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宜每三年一次、每二年一次或每年一次?茲分析如次。
• (一) 重新規定地價原為每三年一次,現行改為每二年一次。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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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價每三年調整一次,如適逢房地產景氣,因二年未調整,突於公告當年大幅調高,地價稅負擔大幅增加,民怨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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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漸進式增加,一般民眾較能適應,對經濟活動衝擊較小。因此,縮短重新規定地價之週期,以減小公告地價每次之調整幅度。
• (二) 重新規定地價現行每二年一次,如改為每年一次。其影響如下: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規定一次,如公告地價亦每年規定一次,一地兩價同時於每年一月一日調整。倘若調整幅度不同,恐遭民眾質疑。
2. 為落實土地增值稅之精神,實現漲價歸公,公告土地現值宜趨近土地市價;一般而言,土地市價變動敏感,為使公告土地現值貼近土地市價,故有必要每年調整,甚至有人建議每半年調整一次。然而,為落實地價稅之精神,考慮地主之負稅能力,公告地價宜趨近收益地價;一般而言,土地之收益穩定,收益地價短期間變動不大,如每年規定一次,徒增加政府作業負擔,浪費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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