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優先購買權是否得預先拋棄?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即將邁入2018年,先祝各位新年快樂,未來一年考運亨通~

今日專欄討論優先購買權是否得預先拋棄?

其分別就土34-1共有,土104基地、土107耕地來作說明:

優先購買權是否得預先拋棄?『106高考題相關』

• T. ABLE_PLACEHOLDER_1

總而言之,其思考原則就是,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權利,而權利是法律賦予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力量,原則上得為拋棄,除非例外情形,為保護權利者個人利益或社會公益,法律設有權利不得事先拋棄的規定,例如民法規定權利能力、自由時效利益等不得預先拋棄。因此,優先購買權原則上都可以拋棄。

而為何耕地之優先購買權特別例外?係某項特定權利得否拋棄,除法律明定者外,法院尚應斟酌立法目的,依解釋方法,予以認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承租人優先承買權,立法意旨既然本於憲法扶植自耕農的基本國策,而解釋法律原應貫徹憲法價值判斷,故為保護承租人的權利,解釋上此項優先承買權不得事先拋棄,似較妥適。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