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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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按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即: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圖片1]
上開公式在下列狀況發生變化:
• (一) 市地重劃:補償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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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出租人受分配土地: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公告土地現值×[圖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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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出租人未受分配土地: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補償地價×[圖片3]
土地重劃之法律性質乃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交換,故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式中未出現預計土地增值稅。
• (二) 土地徵收:補償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即:
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圖片4]
土地徵收有實際補償地價,故不採公告土地現值。值得一提的是,現行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而非採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另,土地徵收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故採實際發生土地增值稅,而非採預計土地增值稅。又,現行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上開公式之土地增值稅為零。
綜上,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標準,端視下列二種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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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補償地價:有補償地價,以補償地價為準;無補償地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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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土地增值稅:有土地增值稅並同時發生,以實際發生土地增值稅為準;有土地增值稅但尚未發生,以預計土地增值稅為準;無土地增值稅,則刪除公式中之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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