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與土地法第104條之實例研習
內文¶
• A. 地為甲所有,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A地的二分之一部分興建一棟違章建築,無權占有長達20年,乙對A地全部得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久,甲將A地全部出售於丙,則乙對A地全部有否優先購買權?
【解答】
• (一) 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A地的二分之一部分,興建一棟違章建築,無權占有長達20年。依司法院釋字第291號解釋,其占有建物不以合法建物為限,違章建築亦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準此,乙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僅得對A地的二分之一部分,而非A地全部。
• (二) 甲將A地全部出售於丙,則乙對A地全部有否優先購買權?茲分下列二種情形說明:
- 地上權登記尚未完成:乙尚未取得地上權,乙仍是無權占有甲之A地,故乙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
2. 地上權登記已完成:乙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乙與甲之間存在地上權關係,緃地上建物屬違章建築,乙仍得主張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又,因優先購買權應以同一條件為之,故乙對A地全部有優先購買權,而非僅對A地的二分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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