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土地登記模擬考題(二)

內文

何謂破產登記?土地經破產登記後之新登記,登記機關如何處理?又,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哪些文件?

【解答】

• (一) 破產登記之意義: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就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之有關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機關,囑託為破產之登記。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 (二) 土地經破產登記後之新登記:土地經辦理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1. 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 公同共有繼承。

  3. 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 (三)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之土地: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