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兩種建物面積測繪規定~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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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制,建管單位之建築執照面積(包括建造執照平面圖及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與地政單位之建物登記面積,兩者之測繪規定不同:
• (一) 建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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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建物,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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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建物,以其共用牆壁之中心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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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以其中心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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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層,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 (二) 地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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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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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建物,以其共用牆壁之中心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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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以其外緣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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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層,以其外牆之中心線為界。
基上,地政單位之建物登記面積大於建管單位之建築執照面積。又,建物銷售面積以登記面積為準,因此建物銷售面積大於建物執照面積。
106年1月9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修正,除刪除雨遮及屋簷辦理附屬建物測量外,地下層測繪邊界由外牆之外緣改為外牆之中心。須注意者,上開修正自107年1月2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始適用。
另外,因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有關地下層測繪之新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第4款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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